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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静电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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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静电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静电协会是由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静电专家、学者及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会员主要来自国内外从事静电研究的组织及个人。会员主要来自国内外在中国开展静电研究和技术推广的组织及个人。协会的宗旨是通过推广国内外先进标准、开展技术培训与咨询、技术交流、论坛和年会等形式促进中国静电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国静电科技水平,增强企业及个在国内外静电行业的竞争能力。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大陆授权服务机构为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华晶汇科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会性质 中国静电协会是由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静电专家、学者及来自国内外从事静电行业内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一)以为静电从业者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静电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静电从业者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静电从业者与政府、静电从业者与企业、静电从业者与社会的关系。 (二) 协会通过推广国内外先进标准、开展技术培训与咨询、技术交流、论坛年会、资格认定等形式促进中国静电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国静电科技水平,增强企业及个在国内外静电行业的竞争能力。 (三) 本会尽最大努力反映静电从业者的愿望和要求,建立国内外静电从业者的沟通桥梁。 (四) 协会静电从业者为民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民族经济的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本会会址设在中国香港,内地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及工作任务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及工作任务: (一)促进中国静电科学理论研究,推广静电技术应用和控制静电危害。 (二)开展静电从业者培训与教育、学术研讨、信息交流等活动,帮助静电从业者提高综合素质和技能。发掘、表彰、宣传优秀的静电从业者,促进静电从业者队伍的成长以及静电从业者梯队的建设。 (三)开展静电从业者专业资格评价活动,建立静电从业者职业资格与职业评价体系。 (四)为静电从业者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与服务。 (五)开展静电从业者之间的交流活动。 (六)受企业委托进行高级静电从业者的素质测评与猎头服务。 (七)组织协会成员参加国内外相关机构组织的交流活动和学习、进修活动。 (八)组织一年一届的“中国静电年会(ESD China Symposium)” 活动,促进国内外广大从业者的交流与沟通。 (九)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及生产力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会员组成 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凡自愿参加本会者,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有效证明,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评审通过,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 (1)会员:凡从事与静电相关的科技研究、ESD控制与管理、ESD防护产品与设备设计与开发、静电技术应用的工作者,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2)高级会员:凡从静电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ESD控制及管理,大学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家评定的高级职称的工作者,提供的有效证明,以及本会鉴定确认属实,由本协会颁发高级会员证。 第九条 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协会、学会以及本协会关联机构和组织,在提供其单位有效证明,经本协会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属实后,均可申请入会,照章缴纳会费后,由本协会颁发团体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协会、学会以及本协会关联机构和组织,在提供其单位有效证明,经本协会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属实后,均可申请入会,照章缴纳会费后,由本协会颁发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相关有效证明,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评审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由会员联络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凡是本协会有自愿退出者,在退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秘书长认可后,即可退会,同时交回会员证书,本协会不补偿退会者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言行有损于本协会声誉和形象,经其他会员或相关渠道检举,由理事会查明属实者,当事人须作出书面检讨,否则即由理事会表决除名。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自动出会: (一) 死亡 (二) 经本协会除名者 (三) 丧失会员资格者 (四) 损坏国家民族利益者 (五) 被立案审查,并判徒刑以上刑罚者 (六) 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十四条:本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资讯和信息;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享受协学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获得本协会编辑出版的各种书籍、资料的优先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 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学会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的责权行使报告; (五)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六) 讨论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七)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八)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与召开: (一)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和会务组织部组织和规划,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两年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行使会员大会职权,其决议组织经到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代表根据本协会会员人员逐渐调整代表选举办法,代表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代表选举办法根据本协会入会人数和规模逐渐调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有选举权的会员代表投票选举任命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事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和指导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大会; (三) 拟定会务计划、方针、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审定会员入会、退会; (六) 审定会员代表资格; (七) 审定理事、常务理事的职权; (八) 任免会务工作人员; (九)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 决定其他有关会务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位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多媒体、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召开由会长决定,会议以过半数以上人数为有效人数,秘书长及各委员会,各工作小组负责人例席讨论有关事宜,出席或例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和候补理事若干人组成,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和候补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国家政策、法规、遵纪守法; (二) 较高的思想觉悟和素质; (三) 在职业经理界有较高影响; (四) 热心于静电研究和本协会工作; (五) 理事任职期不得超过四届;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七)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制定的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规划;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分支机构; (四) 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五) 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国家政策、法规、遵纪守法; (二) 较高的思想觉悟和素质; (三) 在学术界有较高影响; (四) 热心于静电研究工作; (五) 热心于本协会工作; (六) 本协会荣誉会长、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五岁,最低任职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六岁。 (七) 身体健康,能从事日常工作; (八)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九)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低于最低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荣誉会长可根据其社会贡献大小调整聘期,对社会贡献突出者,可聘为终身荣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达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本会顾问,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国静电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协调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协会相关职能机构.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任职资格及行使下列权利: 任职资格: (一)拥护国家政策、法规,遵纪守法; (二)较高的思想觉悟和素质; (三)在中国静电行业和学术界有较高影响; (四)热心于中国静电事业和本协会工作; (五)对社团工作的管理、组织有工作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七)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本协会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最低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八岁; (十)文笔与口才俱佳; 行使权利: (一) 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纲要;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 决定个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事务。 任期及任职性质: 本协会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及超过四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可任职,秘书长任职性质专职。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 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 因故辞职并经会员大会决议通过者; (三) 被罢免或撤职者。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办事机构 1) 办公室; 2) 秘书处; 3) ESD工程师/ESD审核员资格管理办公室 4) 会员工作部; 5) 教育培训部; 6) 咨询顾问部; 7) 国际合作部; 8)会展部 9)财务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业机构 l)学术交流委员会; 2)资格评审委员会; 3)ESD测试研究中心 4)静电应用研究中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办事机构和专业机构的章程与工作流程见本协会简章和业务指南。 第五章 会 议 第三十九条:全体会员大会 第四十条: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和用途。 一、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资助和赞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协会经费用途: (一) 会务活动费 (二) 业务活动费 (三) 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四) 其他必要开支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学会中的不同职位实行级别缴费制度。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由专职人员负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的经费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其督查。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经费中会员会费的缴纳办法另行规定条例。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报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